序號 |
項目名稱 |
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決定類別 |
設定依據 |
1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2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3 |
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批準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4 |
輻射安全許可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5 |
進入環保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審批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6 |
外國人進入環保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7 |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設立、調整審核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8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9 |
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⒐を炇罩贫鹊奶幜P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10 |
對違反排污許可制度或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大氣污染物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11 |
對違反水、大氣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事故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12 |
對未按規定采取措施,或未開展水、大氣環境監測或建立相關環境管理信息檔案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13 |
對未按規定設置水排污口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14 |
對未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15 |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16 |
對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17 |
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18 |
對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19 |
對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20 |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21 |
對拒絕接受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22 |
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23 |
對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
24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號) |
25 |
對違反輻射監測及報告制度以及不按規定建立相關記錄檔案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6 |
對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及放射性廢物處置規定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7 |
對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
28 |
對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
29 |
對未經許可或不按照許可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30 |
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違法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
31 |
對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
32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
33 |
對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
34 |
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根據主席令第57號修改) |
35 |
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36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 |
省環境保護廳 |
行政處罰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2016年2月6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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